关于印发《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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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的要求,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由协会会员单位组成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领域、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会员服务工作。

第二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会或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分会”等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时,均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为确保分支机构平稳持续运行,一般先在专业领域设立专家委员会,时机成熟或达到一定要求时,可在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调整为分支机构,即××分会或××委员会。

其中,分会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跨行业融合的属性,且已经具备较大影响力,会员单位主要由同一行业领域的企业组成。委员会主要是针对行业某方面重要问题开展研究或者指导工作,具有专业性

第五条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团结、吸纳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设立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统筹规划和日常管理,秘书处联系部门、对接人负责与相应分支机构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章    设立与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须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围绕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趋势、技术进步需求及协会自身工作需要等,经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决定。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规范名称,能准确反映其所属领域、专业或工作特性,且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不与协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综合会员意见或相关会员提出申请,申请包括机构名称、工作范围等事项;

(二)协会秘书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征求意见,协调确定牵头的会员单位和负责人;

(三)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协会秘书处组织筹建工作

(五)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完成组建、运行。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正式提交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变更名称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增减内容,且变更后的名称应与所涉领域、专业和工作范围相符。变更程序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审查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并发布撤销公告

(一)已完成使命,或被行业进步淘汰、萎缩的专业;

(二)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

(三)二分之一以上分支机构成员要求解散的;

(四)分支机构在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

(五)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六)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或撤销后,应在不超过15日内,将会议纪要、新闻稿件、当选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等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委员会)制,每届任期4-5年。为便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主要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会联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等事项。秘书处可设置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举办本领域技术与产业发展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二)开展本领域教育培训,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三)积极参加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宣贯推广工作;

(四)推动行业内合作,增强协会影响力;

(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发展和凝聚会员;

(六)促进协会能力建设,提供优质的会员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

(一)理事会(委员会)为分支机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

1.以“分会”命名的分支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

2.以“委员会”命名的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可设立秘书1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

(三)在本业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专业上 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组织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四)负责人(含副秘书长等)由会员单位推荐,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支机构讨论并报协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职务。

(一)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

(二)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一年内本人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的。

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协会秘书处提出。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在民主推荐、协会秘书处审定,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单位,可结合换届调整为行业影响力大、专业发展优势显著的会员企业担任。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该分支机构1/2以上的会员单位要求调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设名誉职务。其中名誉会长(主任委员)1人,名誉成员不多于5人。名誉会长(主任委员)与名誉成员从对本分支机构做出过贡献、换届后不再担任负责人的人员中推荐,经协会审批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业务开展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协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活动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以协会名义举办的活动,须报协会批准。

开展活动前应提前与秘书处联系部门沟通提供活动相关资料,未经报备或请示报告未批准的活动,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可以协会名义,也可以分支机构名义。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下列活动:

(一)召开全体理事(委员)单位参加的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

(二)至少举办一次与业务相关的大型活动;

(三)组织至少一次行业相关调研活动或者专家研讨会。

第二十二条 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须经协会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材料、承接协会之外工作任务等,不得开展涉外交流活动,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联合主办、协办、支持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时,需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的,须以协会名义签订合作协议,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开展本领域相关调查研究,提供有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加入分支机构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批后参加活动。

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展会员,入会手续由协会统一按程序办理,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每年12月上旬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行文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行文一般采用“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会通知”样式文头,发文字号由协会秘书处统一规定。分支机构行文应使用协会OA办公系统,履行审批手续和留底存档。其他纸质文件资料年底前汇总递交协会秘书处统一保存。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行文中不得涉及国家和行业秘密,在与其他机构联合发布公文时,应事先取得协会秘书处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一般不得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印章主要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发通知和函件、奖励证书等,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依法备案刻制,按照协会《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不得自行刻制冠有“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字样的任何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图像套印各类文书严禁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签订合同。

第六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应当遵守协会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定,不得建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公开的新媒体宣传平台。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下列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向协会请示,包括对外发布宣传文稿,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新闻和发表观点看法;

(三)接受社会公共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采访的形式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分支机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等信息,应当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签,由协会联系部门负责上传发布。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对分支机构收支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经费往来均由秘书处联系部门统一协调办理,秘书处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提供经费收支、发票和填制凭证等工作支持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以收定支”,每年与协会核对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开展经营性项目和举办重大活动时,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撤销后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收取会费标准符合协会统一会费规定,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名誉职务人员、工作人员,一般为会员单位在职人员兼任。兼职人员不在协会分支机构领取薪酬,不得变相发放薪酬、各类补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每年组织分支机构进行工作总结,每两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九条 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考核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撤销。

(一)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的;

(二)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四)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成立的分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协会其他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及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参照执行,不适用于仅为特定的技术研究、专项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pdf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