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专家劳务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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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结合近期相关部门对协会财务工作的要求,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保障财务合规,现就专家劳务费(含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讲课费、审稿费及稿酬等) 增值税发票开具事宜,通知如下:

 

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举办会议、评审、咨询、培训等活动,所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专家劳务费必须凭专家个人增值税发票办理付款。

 

协会经办人员负责向相关专家提供具体开票信息与详细操作流程。

 

附件:关于严格执行专家劳务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