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7.电力设计信息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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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质量管理制度;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  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
 不可靠;  上签字或者盖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
 “(四)未组织验槽。”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试行)》的通知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              国能发资质〔2021〕20 号

 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  各派出机构: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强制性标准;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
 满足相关规定;  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第 36 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决定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 号,以
 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上签字;  下简称《规范》)中有关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改,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予以执行。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
 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签字;  一、将《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施工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地派出机构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

 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
                 二、将《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于被行政处罚的,按照能源行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  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
            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和披露;同时,对其符
 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  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
            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承装(修、试)
 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  的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                                                             国家能源局

 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                                                   2021年3月19日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官网)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  (信息来源: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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