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7.电力设计信息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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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质量管理制度;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 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
不可靠; 上签字或者盖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
“(四)未组织验槽。”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试行)》的通知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 国能发资质〔2021〕20 号
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 各派出机构: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强制性标准;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
满足相关规定; 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第 36 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决定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 号,以
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上签字; 下简称《规范》)中有关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改,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予以执行。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
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签字; 一、将《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施工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地派出机构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
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
二、将《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于被行政处罚的,按照能源行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 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
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和披露;同时,对其符
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 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
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承装(修、试)
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 的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 国家能源局
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 2021年3月19日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官网)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 (信息来源: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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